(2015)天民一初字第02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杨海梅、黄晓慧与黄晓慧、许德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2232号原告:杨海梅。委托代理人:李渐,安徽世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晓慧,朱天长市石梁镇周营村三塘队15号。被告:许德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梅诉被告黄晓慧、许德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杨海梅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海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杨海梅承担。审判员 薛建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XX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