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3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李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348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女,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重庆市忠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忠县看守所。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2015)忠法刑初字第00223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追缴毒资六百元,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上诉人李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2015)忠法刑初字第0022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海代理审判员 李 遇 贵代理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西列氏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