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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38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单光彩与杨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光彩,杨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893号原告单光彩。被告杨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光彩与被告杨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光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1350元,由原告单光彩负担。审判员  宋德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郎贝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