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38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单光彩与杨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光彩,杨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893号原告单光彩。被告杨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光彩与被告杨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光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1350元,由原告单光彩负担。审判员 宋德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郎贝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