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执字第004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贾某甲、贾某乙与刘某甲、刘某乙婚约财产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甲,贾某乙,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00406-1号申请执行人贾某甲,农民。申请执行人贾某乙,系申请执行人贾某甲之父。被执行人刘某甲,农民。被执行人刘某乙,农民,系被执行人刘某甲之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的(2015)淮民初字第000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某甲、贾某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甲、刘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15年9月9日之前按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在执行中双方已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淮民初字第000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梁照东审判员 钱 磊审判员 田广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