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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邻水民初字第20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佳诉徐涛民间合伙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佳,徐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2036号原告刘佳,女,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徐涛,男,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原告刘佳诉被告徐涛民间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4年11月20日以开教育培训班为由让原告投资并签订《合作协议》,原告拿出30000元投资款予被告并签订收条。之后,被告以双方意见分歧为由要求原告退出股份,并承诺退还原告30000元投资款,然原告无钱退还便承诺将30000元作为借用,双方约定被告于2015年3月20日之前还清借款及利息共45000元,并签订欠条。之后被告失踪,未偿还借款。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45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徐涛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8日,原、被告签订合作协议,原告刘佳出资30,000元构成合伙,之后原、被告因意见不一,致原告退伙,原、被告就退伙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即由被告徐涛支付原告刘佳合伙款30,000元并利息及分红款15,000元共计45,000元,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徐涛于2014年12月份向刘佳处借用叁万圆整(¥30000.00),本人承诺于2015年3月20日还清,应借款人要求,双方达成一致,向刘佳支付壹万伍仟元(¥15000.00)分红款,总计肆万伍仟圆整(¥45000.00),如无兑现,借款人可采取各种退经追还借款。特此证明,欠款人:徐涛,2015.2.19。”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收条、合作协议、欠条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佐证。上列证据经庭审调查核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2014年11月28日原告刘佳与被告徐涛签订了《合作协议》,原告刘佳、被告徐涛之间建立了合伙关系。原告刘佳于2015年2月19日与被告徐涛达成退伙意思,徐涛并出具了欠条一份,证明了刘佳退出了合伙。按照欠条内容约定,被告徐涛应支付原告刘佳合伙款30,000元并利息及分红款15,000元共计45,000元。因此,原告刘佳要求被告徐涛偿还其合伙款30,000元并利息及分红款15,000元共计45,0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徐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佳合伙款30,000元并利息及分红款15,000元共计45,000元。案件受理费925元,由被告徐涛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相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