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新民初字第58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伊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5899号原告伊某某,女。被告孙某某,男。原告伊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来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伊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伊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伊某某负担。审判员 林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威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