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执异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徐炳明、倪卫兆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炳明,倪卫兆,徐根菊,徐丽芬,周瑞松,陈宇豪,陈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执异初字第10号原告:徐炳明。委托代理人:周琳,浙江康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卫兆。被告:徐根菊。第三人:徐丽芬。第三人:周瑞松。第三人:陈宇豪。第三人:陈翀。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炳明诉被告倪卫兆、徐根菊、第三人徐丽芬、周瑞松、陈宇豪、陈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徐炳明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炳明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炳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徐炳明负担。审 判 长 刘 敬审 判 员 楼小平人民陪审员 姜景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方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