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审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安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陈距胜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陈距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安执审字第1231号申请人安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安溪县建安大道与二环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白志荣,局长。被执行人陈距胜,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经营场所安溪县宝龙城市广场酒店公寓*#106、107铺家乐陶瓷砖店。申请人安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10月1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距胜工商行政管理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安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安工商处字[2014]第5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认为被执行人陈距胜通过设置纯黄金马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最高奖的广告宣传内容与实际价值不符,违反《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其行为损害公平竞争,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被执行人在牌匾中宣传含有的乱排序、乱评比内容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的规定。鉴于被执行人不是本次有奖销售活动的发起人,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可以从轻处罚。因此,根据《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处以以下处罚:1、责令停止有奖销售不正当竞争行为,处以罚款10100元;2、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公开更正。上述罚款共计人民币101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该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安溪县支行缴纳。到期不履行该处罚决定的,将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安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安工商处字[2014]第5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无法直接送达于2015年1月27日依法公告送达给被执行人陈距胜。公告期间为2015年1月27日至2015年3月27日。被执行人陈距胜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安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安工商催字[2015]DD-03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该催告书于2015年7月30日依法公告送达给被执行人陈距胜,公告期间为2015年7月30日至2015年9月28日。本院认为,申请人安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安工商处字[2014]第5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根据和依据方面均合法有效。被执行人陈距胜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完全履行,申请人安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10月12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陈距胜必须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将罚款10100元及自2015年4月11日起至交清罚款之日止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的罚款(不超过本金)缴交本院行政庭;三、被执行人陈距胜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审 判 长 陈志生审 判 员 林王敏代理审判员 施路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