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执字第7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徐祚团与刘用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祚团,刘用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717-1号申请执行人徐祚团,男,198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刘用其,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申请执行人徐祚团与被执行人刘用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连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我院依法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刘用其所有的座落于连江县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XXX**】的财产权利。现因上述财产无法及时变现还债,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宜予终结执行。待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连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 晖执行员 郑易星执行员 陈乐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 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