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裕执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河北大众凯华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与王庆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大众凯华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王庆林,赵项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裕执字第651号申请人:河北大众凯华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仓兴街盛邦花园。被执行人:王庆林。第三人:赵项红。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5)裕民二初字第17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查明,第三人赵项红与被执行人王庆林于2001年结婚,且该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应由夫妻共同财产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庆林及被执行人王庆林在第三人赵项红名下的夫妻共同存款72557.3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状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靖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