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皋民初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吴金如与如皋市海上明珠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徐良、南通瑞华置业有限公司、梁福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如,如皋市海上明珠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梁福华,徐良,南通瑞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民初字第1080号原告:吴金如委托代理人:徐庆杰,江苏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如皋市海上明珠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长江东路北侧1号。法定代表人:王海明。委托代理人:许波华,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第三人:徐良。委托代理人:陈永鹏,如皋市丁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第三人:南通瑞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丁堰镇光明路18号。法定代表人:梁福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冒月建,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第三人:梁福华。委托代理人:冒月建,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金如与被告如皋市海上明珠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第三人徐良、南通瑞华置业有限公司、梁福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金如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金如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金如撤诉。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吴金如负担。审 判 长  许夕坤代理审判员  张蓉蓉人民陪审员  章瑞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菲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