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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坪民初字第2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2015)高坪民初字第2132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坪民初字第2132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毛俊军,南充市高坪区长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康云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毛俊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8年7月双方经人介绍认识恋爱。1999年1月29日双方在长乐镇登记结婚。2012年11月30日双方在高坪区民政局补办结婚证。2005年10月20日双方婚生女儿赵天美,2008年3月17日双方婚生儿子赵天才。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11月30日,被告在与原告补办结婚证后,从此一直不归,夫妻分居长达三年之久,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请求法院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由于被告李某缺席审判,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结合庭审调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998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恋爱。1999年1月29日双方在高坪区长乐镇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5年10月20日双方婚生一女赵天美,2008年3月17日双方婚生一子赵天才。因原结婚证遗失,双方于2012年11月30日在高坪区民政局补办结婚证。此后,被告外出务工,一直不归,仅偶尔邮寄少量生活费。原告遂向法院起诉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结婚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经人介绍自由恋爱,相互了解后办理登记结婚,其婚姻基础较为牢固;婚后十多年,双方已经生育一子一女,可见,双方是建立起了夫妻感情的。生活中虽因家庭琐事产生了一些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尚未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同时原告也未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列“应准予离婚”几种情况存在的其他有力证据。庭审中,原告也表达了看在子女份上,对离婚比较犹豫的意见。因此,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要求离婚,但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今后在共同生活中,双方都应该改正自己的不足,加强交流与沟通,为子女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本案当事人尤其是被告要对原告及子女多关心、爱护,以家庭为重,加强与原告以及子女间的沟通,以真诚唤醒亲情,实现夫妻和好,家庭和睦。综上,为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云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严晓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