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50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连友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5045号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兴旺正街16号1幢2-11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2707-X。法定代表人邓晓红,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德君,重庆山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友全,男,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连友全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秋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