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张执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与康文静、淄博房屋置业服务中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康文静,淄博房屋置业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字第13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住所地张店区华光路60号,负责人魏会敏,行长。被执行人康文静。被执行人淄博房屋置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张店区共青团路**号,法定代表人孙秀民。本院(2013)张商初字第10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于2014年0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3)张商初字第1032号民事调���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华审判员  王 静审判员  刘 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文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