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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民二终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尹旭光与洪宝海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旭光,马万林,洪宝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二终字第206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旭光,女,汉族,洮北区信用社职工,现住吉林省白城市。委托代理人:刘志丹,吉林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万林,男,1954年5月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宝海,男,1952年8月27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上诉人尹旭光因与被上诉人马万林、洪宝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洮北区人民法院(2015)白洮林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尹旭光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志丹,被上诉人马万林、洪宝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洮北区人民法院(2015)白洮林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洮北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孔庆江代理审判员  曹宝明代理审判员  倪继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立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