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民二终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尹旭光与洪宝海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旭光,马万林,洪宝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二终字第206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旭光,女,汉族,洮北区信用社职工,现住吉林省白城市。委托代理人:刘志丹,吉林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万林,男,1954年5月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宝海,男,1952年8月27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上诉人尹旭光因与被上诉人马万林、洪宝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洮北区人民法院(2015)白洮林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尹旭光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志丹,被上诉人马万林、洪宝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洮北区人民法院(2015)白洮林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洮北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孔庆江代理审判员 曹宝明代理审判员 倪继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立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