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民二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春华、张文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春华,张文春,王国英,马世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二初字第340号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梁风信,任该社理事长。被告:刘春华,被告:张文春,被告:王国英,被告:马世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春华、张文春、王国英、马世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14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9元,撤诉减半收取1110元,由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 判 长 马 健审 判 员 张世和人民陪审员 许 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春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