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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罗执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沂新盛包装有限公司,临沂金罗电池有限公司,临沂金成轮胎有限公司,田可新,田桂波,高佃伟,田桂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罗执字第467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毛晓辉。被执行人临沂新盛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可新。被执行人临沂金罗电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兴林。被执行人临沂金成轮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桂波。被执行人田可新。被执行人田桂波。被执行人高佃伟。被执行人田桂阳。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0年7月19日作出的(2010)临罗商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临罗执恢字第467号。经审查,本院于2012年3月12日立案执行的(2012)临罗执字第605号案(恢复执行前案号),因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2)临罗执字第60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2010)临罗商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院认为,该案已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又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系重复立案,该案应当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4)临罗执恢字第467号案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爱军审判员  解洪法审判员  郁美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利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