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官执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保荣与徐州中通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荣,徐州中通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官执字第306号申请执行人王保荣,女,1973年9月1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邳州市新城区。被执行人徐州中通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陈楼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郑天京,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王保荣与被执行人徐州中通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邳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2014)邳官民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徐州中通木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保荣货款6048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保荣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保荣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邳官民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范昱晖执行员 赵红亮执行员 李 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