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3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娟娟阜阳市畅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3091号原告:张娟娟,女,198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阜阳市畅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阜南路四里桥。法定代表人:亓培森,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张娟娟诉被告阜阳市畅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娟娟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娟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娟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季云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