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芦法民二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与周俊好、余瀚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周俊好,余瀚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二初字第31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负责人贺涛,该行行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如泉,系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佳,女,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职员,住湖南省株洲县。被告周俊好,女,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被告余瀚霖,男,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诉被告周俊好、余瀚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53元,减半收取222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让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