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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十堰中执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湾区马家沟贵诚租赁站与湖北正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湾区马家沟贵诚租赁站,湖北正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十堰中执字第00214号申请执行人张湾区马家沟贵诚租赁站。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马家沟村*组。代表人卢厚贵,该租赁站经营者。被执行人湖北正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重庆路***号。法定代表人何玲莎,公司董事长。张湾区马家沟贵诚租赁站(简称租赁站)与湖北正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正悦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十堰仲裁委员会(2015)十仲裁字第03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租赁站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7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正悦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债务91537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正悦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2015年9月6日本院作出(2015)鄂十堰中民二仲字第000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十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十仲裁字第037号仲裁裁决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租赁站申请执行的根据是十堰仲裁委员会(2015)十仲裁字第037号仲裁裁决书,而该裁决书现已被依法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十堰仲裁委员会(2015)十仲裁���第03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殷 涛审判员 杨承勇审判员 陈智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 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