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垦民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陈润秀诉刘银平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博垦民初字第482号原告陈润秀,女,汉族,28岁。被告刘银平,男,汉族,33岁。原告陈润秀与被告刘银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康子墨进行独任审理。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润秀与被告刘银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润秀诉称,2008年1月28日,原、被告在博乐市民政局八十四团婚姻登记办登记结婚,2008年6月25日生于一子刘XX。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不久被告便经常酗酒,有暴力倾向经常无故殴打原告,而且爱网聊,与原告很少有夫妻生活,由此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今后更没有和好的可能。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刘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刘银平辩称,双方感情尚可,孩子还小,偶尔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请依法驳回起诉。经审理查明,2003年原、被告相识,同年开始交往,2008年1月28日在博乐市民政局八十四团婚姻登记办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能和睦相处,感情尚可。2008年6月25日儿子刘振琛出生。2009年起偶尔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和打架。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两份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相识至结婚长达五年,婚前双方有充分的了解,婚后感情较好,双方具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已共同生活多年,双方应珍惜对方的感情和共同组建的家庭,出现矛盾时应及时沟通化解。为了家庭的幸福二人终日劳作,不辞辛苦实属不易。因家庭琐事偶尔发生争吵系婚姻生活的正常现象,不足以导致双方的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原、被告正确对待夫妻矛盾,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彼此增加信任,改善关系,双方是能够和好的,为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孩子的健康成长,本院不准予原告陈润秀与被告刘银平离婚较为有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润秀与被告刘银平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陈润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子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花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