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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禹商重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禹城市大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禹城市佳明灯饰有限公司、禹城市亿明灯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商重字第878号原告:禹城市大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玉莫,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贤章,山东韵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戎秀伟,山东韵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禹城市佳明灯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子和,公司经理。被告:禹城市亿明灯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逄华卫,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潘作义,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武玉玺,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禹城市大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禹城市佳明灯饰有限公司、禹城市亿明灯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禹城市大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以出现其他情况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禹城市大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禹城市大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财产保全费4500元,共计10400元,由原告禹城市大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魏远新审判员  徐德玲审判员  路冠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路 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