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016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秦淋淋、秦新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秦淋淋,秦新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16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住所地南通市姚港路1号。负责人沈康,行长。被执行人秦淋淋。被执行人秦新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被执行人秦淋淋、秦新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秦淋淋、秦新建未能按期偿还贷款,申请执行人根据(2010)通崇证经内字第4093号公证书、(2015)通崇证执字第32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秦淋淋、秦新建偿还贷款本息289148.19(截止2015年3月6日);对设定抵押的南通开发区星景花园39幢604室及车库25室享有以拍卖、变卖、折价等方式变现的优先受偿权;本案的执行费、律师费、公证费有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由于无法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登记在秦淋淋名下的车牌号为苏F×××××、苏F×××××的汽车,本院轮候查封,且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强制处置;位于南通市人民中路20号附1号南通大厦D座509室的商用房,该房已抵押给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他项权证号130019013,抵押金额为70万元,且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位于南通市开发区星景花园39幢604室、车库25室的房产,系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可供居住房产,暂不宜强制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秦淋淋和丈夫林浩在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如皋市人民法院及本院共有13件案件正在审理或执行过程中,涉案标的巨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除了上述已抵押的房产和下落不明的车辆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通崇证经内字第4093号公证债权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修俊审判员 陆荫唐审判员 缪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华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