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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雄执字第26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贺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国强、王秋杰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3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雄执字第264-4号申请执行人李贺发,男,成年,雄县。被执行人冯国强,男,成年,雄县。被执行人王秋杰,女,成年,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贺发与被执行人冯国强、王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一方申请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雄县人民法院(2014)雄民初字第06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员  刘宝永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