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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李国领与张理豪、张洋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领,张理豪,张洋斐,贾琳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781号原告李国领,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平顶山市第二十四中学教师,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张理豪,男,1985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叶县。被告张洋斐,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平顶山市东环路小学教师,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贾琳琳,女,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平顶山市申楼小学教师,住平顶山市卫东区。本院审理原告李国领诉被告张理豪、张洋斐、贾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国领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领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1580元由原告李国领负担。审 判 长  赵烈贞审 判 员  张小磊人民陪审员  朱小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段婧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