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东民初字第24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李云龙与王浩然、贺妮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龙,王浩然,贺妮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2488号原告李云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佑林,系邵东县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浩然。被告贺妮娜,系被告之妻。原告李云龙与被告王浩然、贺妮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后,根据原告李云龙的申请,于2015年9月1日查封被告王浩然的房产一处,并依法由审判员罗佑荣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曾友能、宁冬林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云龙的委托代理人刘佑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浩然、贺妮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云龙诉称:2014年12月31日,被告王浩然向原告借款50万元,约定月利率3﹪,借期6个月。现已逾期,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请求本院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支付利息3万元(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至2015年8月31日,以后利息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被告王浩然、贺妮娜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浩然于2014年12月31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约定月利率30‰,借期6个月。此后,被告王浩然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至2015年6月30日。另查明,被告王浩然与被告贺妮娜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李云龙提交的借条、银行交易记录、婚姻关系证明和原告的法庭陈述予以证明,可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王浩然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李云龙返还借款本金,并依照约定和法律规定支付相应利息。被告王浩然已按月利率30‰支付约定期间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原告要求本院判决被告王浩然支付利息的月利率不能超过20‰。被告王浩然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贺妮娜负有共同清偿的义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适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浩然、贺妮娜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李云龙借款本金50万元,支付利息2万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8月31日,以后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00元,申请费3170元,共计12270元,由被告王浩然、贺妮娜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如未在本判决生效后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原告应在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长 罗佑荣人民陪审员 曾有能人民陪审员 宁东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适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