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刑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侯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旌刑初字第366号公诉机关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某某。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旌检公诉刑诉(2015)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审理。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5年3月29日1时30分许,被告人侯某某驾驶川FPXX**小型轿车行驶至德新镇星光村路段时,与推行轮椅的曾某某发生碰撞后驾车逃逸,造成曾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经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侯某某未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侯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曾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现场留下的漆片与川FPXX**小型轿车车前保险杠为同一物。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违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9日1时20分许,被告人侯某某驾驶川FPXX**小型轿车沿德阳市区古什路向德新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德新镇星光村路段时与推行轮椅的曾某某发生碰撞,后侯某某驾驶车辆逃逸。交通事故发后,目击现场的张某某拨打了120和报警电话,受害人曾某某被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2015年3月30日15时许,公安机关通过排查发现被告人侯某某有重大嫌疑,并将其口头传唤至旌阳区交警大队,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经四川省福森司法鉴定所鉴定,受害人曾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侯某某未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侯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四川鉴真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鉴定,现场留下的漆片与川FPXX**小型轿车车前保险杠为同一物。案发后,被告人侯某某向被害人亲属支付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22万元,取得受害人亲属谅解。为支持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以下证据: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提前批准逮捕书、不予批准逮捕书、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侯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侯某某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证实案件来源,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办案程序合法,证实被告人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挡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侯某某到案情况。3.证人证言(1)张某某证言:我当晚1时20分驾驶一辆川B拖挂车沿着寿黄路向德新方向行驶,然后再走到德新转向古什路又向德阳方向行驶。当我行驶到案发的路段,我看到我前方100米左右有一个老太婆推着一辆轮椅,沿古什路靠道路左侧由德新向德阳方向行走,然后从德阳方向驶来一辆小汽车向德新方向行驶,直接就撞到老太婆推的轮椅上,老太婆当时就被撞到了。那辆小车当时刹住车,马上往后倒了一下,当时向我这侧打了一下方向,绕过老太婆和轮椅,又加速向德新方向行驶,然后我就把车停在现场旁,下车查看情况,当时老太婆倒在路上,又在吼救命,我就上车去拿电话打了120,报了警。我当时只看到车头车牌号尾数是XXX,其他数字和字母因为他开启大灯,速度也很快,我就没有看清楚。是小车车头撞到了老太婆和轮椅的,具体部位我没有看清楚。小车驾驶员当时没有下车,老太婆走的位置没有看到,那时候小车开起灯,只能看到挂到东西了。小车离开现场时,向我这侧打了一下方向,应该是怕把老太婆碾压到。(2)饶某某证言:我最后一次见到侯某某是2015年3月28日晚。那天晚上18时许,我们约好在洋河街满云厨中餐馆吃的饭,当时一共四个人,我和他还有杜总另外一个人我不认识,我们吃完饭,就在国汇喝酒,喝完酒好像我和侯某某在小北门杜总的车上聊天,大概十二点过,我们就分开了,我就回家了,知道今天侯某某给我打电话到交警队我才过来的。吃饭的时候我记得他没有喝酒,后面唱歌我就不知道他有没有喝酒了。我不知道侯某某和我分开后去了什么地方。(3)王某某证言:我是曾某某的媳妇,但是我和他儿子还没有领结婚证。曾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时我没有在现场,出事后,德新镇龙泉村书记给曾某某儿子打电话,他儿子告诉我的。她当时是去德新镇星光村皇朝寺去,她是晚上12点过去的,她经常去庙子,时间也不固定。她是骑轮椅去的,她前几年自己摔了一跤,脚上有伤,现在出行就用轮椅。她出门时我不知道,当晚10点过,她在家里,后面我们都休息了,不知道什么时候她出门的,后来我们像周围人了解到,出事当晚有人看到她晚上12点过出的门。4.被告人侯某某供述:2015年3月29日1时许,我从德阳市皇冠灯附近在朋友的车上谈事情,后我准备开车从青衣江路上一环路回什邡,我从青衣江上跨桥下面向右转弯,当我看着这条路比较小我才觉得我走错路了,我就返回上一环路回什邡。在这期间,我沿着那条路走了一段时间,我感觉撞了什么东西,但是我也没有停车,然后我继续向前走,我感觉路比较窄了,可能我走错路了,我就原路返回了。我不知道我当时撞了什么。我返回的路上看到路边有一辆货车,也看到救护车了,然后一地上的散落物,后来我还看到警车了,我知道我撞了人。当时我心里很害怕很慌,我怕我保险不够赔,而且出了事心里很慌,我就走了,有侥幸心理,想能躲就躲,我就直接开车回家了。我开车之前和朋友吃饭的时候喝了酒的,吃完饭我们在KTV唱歌的时候也喝了一点。吃饭的时候我喝了一瓶多啤酒,唱歌的时候也是喝了两杯啤酒。我朋友的名字叫饶某某,其他人我不是很熟,我们是28号晚上7多在一家中餐馆吃得饭,当晚9点过在KTV唱歌。我们是当晚12点过,也就是次日凌晨走的。我撞到东西和离开现场和我喝酒也有关。我出事故后没有报案,也没有打120,当时车上就我一个人,我出事后也没有给其他人说过。我是出事第二天才看到我车子的损坏,我没有修车,我把车停在小区里,车头是靠墙的。我撞到人不应该跑,现在很后悔。5.监控照片、指认照片、车检报告,证实现场留下的漆片和川FPXX**小型轿车车前保险杠为同一物。6.120接诊证明、曾某某死亡证明、尸检报告,证实被害人曾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7.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状况。8.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负事故全部责任。9.死者家属谅解书,证实被告人侯某某已经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被告人侯某某当庭出示了向被害人亲属支付的赔偿金收条两张、所在社区证明其惯常表现情况说明、被害人亲属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的申请等证据,证实自己在案发后积极主动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且惯常表现良好,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夜间驾驶机动车未尽到安全驾驶、谨慎驾驶的义务,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逃逸,致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无再犯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被告人侯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渝审 判 员 王云发人民陪审员 覃安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玲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