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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宁执民字第19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斌、陈仲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斌,陈仲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宁执民字第1946-1号申请执行人:张斌,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陈仲秋,男,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甬宁商初字第24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本院履行付款义务,即支付执行款53000元、诉讼费562.5元、保全费520元、执行费695元,合计5477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陈仲秋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4777.5元,或查封(或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安永义(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