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执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永生、李维臣、王文华、赵君、鲁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李永生,李维臣,王文华,赵君,鲁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住址白山市江源区便民路。负责人刘春华,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永生。被执行人李维臣。被执行人王文华。被执行人赵君。被执行人鲁波。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永生、李维臣、王文华、赵君、鲁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江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执字第541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起华审判员 李晓雷审判员 孙增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玉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