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初字第17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行与丁礼金、林香梅、林赛玉、余灿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176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负责人廖俊杰,行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负责人陈明,行长。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夏朝晖,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礼金,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林香梅,女,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林赛玉,女,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余灿俤,男,196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行与被告丁礼金、林香梅、林赛玉、余灿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行撤回对被告丁礼金、林香梅、林赛玉、余灿俤的起诉。审判员 陈 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尤丽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