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桂丽与郭建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丽,郭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544号申请执行人王桂丽。被执行人郭建强。申请执行人王桂丽与被执行人郭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444号迷失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郭建强未按调解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桂丽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郭建强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9324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廷禄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乔桂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