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申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潘美贤与叶桂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叶桂华,潘美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申字第2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叶桂华,住广州市芳村区。委托代理人:梁钊明,广东中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可爱,广东中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潘美贤,住广州市海珠区,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再审申请人叶桂华因与被申请人潘美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叶桂华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程序严重违法。(一)原审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借款50万元的事实完全错误,被申请人没有支付过50万元的借款,该借款关系成立的基础法律事实缺乏有效的实质性证据;(二)原审诉讼程序不合法,原审法院未按法定程序送达开庭传票、应诉材料等法律文书给再审申请人,也没有送达简易转为普通程序的《民事裁定书》,导致再审申请人无法提出异议进行答辩,无法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及进行辩论;(三)被申请人恶意诉讼、以骗取再审申请人钱财为目的。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对本案予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叶桂华向潘美贤借款的事实,有潘美贤提供《借条》为凭。《借条》明确记载“叶桂华从2009年至今向潘美贤借人民币叁拾伍万,现同意本金加利息伍拾万归还。归还时2012年5月30日。借款人:叶桂华.2012年4月10号”。叶桂华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知道出具借条后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在没有其他相反的证据推翻该证据的前提下,原审将该借条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并认定叶桂华与潘美贤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正确。叶桂华向潘美贤借款35万元后未按约定还款付息,已构成违约,损害了潘美贤的合法权益。原审判决叶桂华还款并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原审送达问题。原审法院按叶桂华的身份证地址送达开庭传票,由叶桂洪代签收诉讼资料。鉴于叶桂华未签收开庭传票,原审法院又以公告方式送达开庭的传票,审查原审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叶桂华认为原审程序违法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叶桂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叶桂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梁燕梅审 判 员 王泳涌代理审判员 徐俏伶二〇一五年××月××日书 记 员 韦伟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