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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6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693号原告胡誉玲与被告曾祥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誉玲,曾祥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693号原告胡誉玲。被告曾祥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誉玲与被告曾祥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誉玲以被告曾祥春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誉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誉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佩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葛凌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