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6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693号原告胡誉玲与被告曾祥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誉玲,曾祥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693号原告胡誉玲。被告曾祥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誉玲与被告曾祥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誉玲以被告曾祥春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誉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誉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佩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葛凌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