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0094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陈延冬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延冬,周斌,张安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949-2号申请执行人陈延冬。被执行人周斌。被执行人张安静。长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民一初字第00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周斌、张安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合肥市庐阳区凤台路与阜阳北路交口上城国际新城新界15幢1303室有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安静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凤台路与阜阳北路交口上城国际新城新界15幢1303室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杜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