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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虞民执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上虞市元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王海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虞市元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绍虞民执字第716号申请执行人:上虞市元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海波身份证:×××003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虞民二初字第0115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海波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二、扣押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王张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振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