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赵娥英与张道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娥英,张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赵娥英,男,汉族,1949年4月出生,住巴里坤县。被执行人张道华,男,汉族,1969年1月出生,住巴里坤县。申请执行人赵娥英与被执行人张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巴民一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张道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赵娥英借款79000元及利息,诉讼费887.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赵娥英要求被执行人张道华给付案款79000元,诉讼费887.5元,合计79887.5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道华进行了“四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娥英亦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巴民一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被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 虎审判员 木汉&mid d ot;阿合亚审判员 达来力汗·哈依沙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