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27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胡恩广与陈开富、李树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恩广,陈开富,李树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775号原告:胡恩广,男,1973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陈开富,男,1966年4月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李树幸,女,1967年1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恩广与被告陈开富、李树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恩广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陈开富位于安徽省凤台县州来路北段西侧商业用房一套(房产证号2××1)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胡恩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陈开富位于安徽省凤台县州来路北段西侧商业用房一套(房产证号2××1)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胡永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