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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汀执字第13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与邱国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邱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汀执字第13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代表人凌正元,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荣华,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邱国辉,男,1976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汀民初字第626号、6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而邱国辉在本院另有(2015)汀执字第1823号申请执行范艳梅欠款一案,可分配收取执行款人民币32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邱国辉在本院(2015)汀执字第1823号案件中的执行款人民币322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邱日鑫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腾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