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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法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南宁市环力建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法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南宁市环力建材有限公司,地址:南宁市青秀区祥兵路16号西6栋1-107号。本院在执行王某某申请执行南宁市环力建材有限公司关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营业场所和财产均在南宁市辖区,特已委托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乐民一初字第4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序飞审判员  田应泽审判员  杨永瑶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宝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