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交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陈珍景与梁家银、刘日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珍景,梁家银,刘日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交初字第210号原告:陈珍景,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0021。委托代理人:谭钧宋,广东山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洁。被告:梁家银,男,1988年11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罗定市罗城镇石围居委大新南路19号105,公民身份号码445381198811210077。被告:刘日昌,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系粤H×××××号小型汽车的车主。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二塔路东侧3号“汇景四季康庭”3号楼首层08、09商铺及二层202号房屋,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李伟雄,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珍景诉被告梁家银、刘日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珍景以已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珍景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珍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98元,撤诉减半收取449元(原告陈珍景已预交),由原告陈珍景负担。审判员 朱朝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龙 静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