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浑执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徐恩林申请倪雅娟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恩林,倪雅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浑执字第1098号申请执行人徐恩林,男,住所地浑江区被执行人倪雅娟,地址江源。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徐恩林申请倪雅娟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浑民二初字第767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倪雅娟应支付申请人徐恩林案款16088.0元,承担执行费141.0元。现因被执行人倪雅娟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浑执字第10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丽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万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