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民初字第00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盛亚芬与徐天怡、金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亚芬,徐天怡,金顺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民初字第00771号原告盛亚芬。委托代理人吴香柱,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天怡。被告金顺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盛亚芬与被告徐天怡、金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盛亚芬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天怡、金顺东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亚芬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天怡、金顺东的起诉,系其自主地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亚芬撤回对被告徐天怡、金顺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68元,减半收取53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34元,由原告盛亚芬负担。审 判 长 游进国人民陪审员 陆素珍人民陪审员 朱 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美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