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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民初字第00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盛亚芬与徐天怡、金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亚芬,徐天怡,金顺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民初字第00771号原告盛亚芬。委托代理人吴香柱,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天怡。被告金顺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盛亚芬与被告徐天怡、金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盛亚芬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天怡、金顺东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亚芬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天怡、金顺东的起诉,系其自主地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亚芬撤回对被告徐天怡、金顺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68元,减半收取53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34元,由原告盛亚芬负担。审 判 长  游进国人民陪审员  陆素珍人民陪审员  朱 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美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