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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9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与刘���政、肖玉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刘怀政,肖玉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91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负责人钟晓华,行长。诉讼代理人黄燕霞,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何淑娟。被告刘怀政,男,汉族。被告肖玉星,女,汉族。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诉被告刘怀政、肖玉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下落不明转普通程序。本案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到庭,两被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该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刘怀政于2013年8月13日向原告提交《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下称《申请表》),申领南航白金卡信用卡(尾号1217)。《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被告账户发生欠款后的第一个账单日开始计算,连续三个月未还款或还款未达最低还款额,被告应立即偿还所有欠款,并应赔偿原告因此受到的损失���《申请表》提交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刘怀政发放了“建行信用卡”,但被告申领信用卡进行消费后却没有依约还款,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5年5月4日止,被告已累计透支本息合计559314.68元。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发函、上门等方式催讨,但被告却一直拖欠,至今仍未结清透支本息。由于被告肖玉星签订了《共同还款约定》作为被告刘怀政的共同还款人,《共同还款约定》中约定:其与申请人刘怀政是夫妻关系,知晓并同意申请人办理汽车分期业务,本人承诺作为共同还款人,履行还款义务。因此被告肖玉星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刘怀政向原告支付欠款人民币本金528822.65元、利息7065.59元、滞纳金13490.36元、手续费9936.08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5月4日止,2015年5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的利率另行计付)。二、被告肖玉星对上述债权及本案诉讼费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两被告未答辩、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除两被告之间的身份关系外,本院对原告所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一:原告与被告刘怀政在信用卡领用协议中约定:在对账单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或之前未偿还全部欠款的,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未在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须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另查明二:2013年11月11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了“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业务”,申请分期付款金额为50万元。本院认为:因原告、被告刘怀政通过合同约定,将原来被告信用卡欠款转化分期还款的金融借款,故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分期付款业务申请表》、《信用卡领用合约》均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无效情形,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应严格依约履行。一、关于合同违约责任问题被告刘怀政未依上述合同约定向原告按期足额还款,构成违约。根据约定原告有权宣布本案合同项下被告欠款提前到期。变更权属形成权,变更通知到达时生效。由于原告在诉前并未向被告成功送达变更通知,故变更通知应以本案起诉状副本于送达给被告时生效。该被告此时仍不履行,构成再次违约,应负还本付息、支付滞纳金、手续费等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借款人一次性支付所欠本息的请求,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二、关于肖玉星的责任承担被告肖玉星与原告签订了《共同还款约定》,明确对被告刘怀政涉及本案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有关被告肖玉星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怀政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支付借款本金528822.65元、滞纳金13490.36元、手续费9936.08元以及利息(利息计至2015年5月4日为7065.59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二、被告肖玉星对上述第一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97元,财产保全费3317元,合计801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 记 员  林瑜茵审 判 员  刘鸿宇助理审判员  涂业初人民陪审员  邵伟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瑜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