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93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宁寺支行与叶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宁支行,叶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933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宁支行,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核桃园西街36号。负责人吴嵘峰。被执行人叶华,男,1972年3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宁支行依据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作出的(2015)京方正执字第01598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叶华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叶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叶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如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叶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