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执字第004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朱早荣、青阳县绿缘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早荣,青阳县绿缘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00495-1号申请执行人:朱早荣,女,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执行人:青阳县绿缘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庙前镇双石村。法定代表人:郑云红,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民一初字第006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青阳县绿缘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向申请人朱早荣给付赔偿款39208.41元和案件受理费390元、案件执行费488元,合计40086.41元,但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被执行人青阳县绿缘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40086.41元或相当40086.41元价值的财产。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芮 钧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纪智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