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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39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就业中心诉被告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碑林区就业服务中心,国庆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3931号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就业服务中心(西安市碑林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伍道什字西街5号。法定代表人:安渊博,主任。委托代理人:杜波,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文涛,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国庆,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就业服务中心(西安市碑林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国庆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就业服务中心(西安市碑林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就业服务中心(西安市碑林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就业服务中心(西安市碑林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回起诉。诉讼费1363元,退还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就业服务中心(西安市碑林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审判员  刘淑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牛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