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8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唐山榕丰钢铁有限公司与刘恩海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榕丰钢铁有限公司,刘恩海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2806号原告唐山榕丰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晓亮,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志花,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刘恩海.原告唐山榕丰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恩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肖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山榕丰钢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志花,被告刘恩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山榕丰钢铁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刘恩海于2006年来我公司从事铲车司机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来由于政府限产,工作量减少,铲车司机需要调整一部分人员岗位,调到其他岗位,待工作量上来以后再调回来。2015年2月2日被告刘恩海不服从公司安排,自行回家,也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属于主动辞职,不应支付补偿金的情形。同时,2015年2月15日被告刘恩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的劳动关系也应终止。2015年6月30日,唐山市丰南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做出丰劳人仲案(裁)字(2015)第30号裁决书,裁决原告给付被告经济补偿金25497元。原告认为,唐山市丰南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告的情形属于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被告刘恩海辩称,2006年2月,被告到原告公司上班,从事开铲车工作,签订了劳动合同。2015年2月2日,被告因原告调整其工作岗位、工资差额较大,双方协商不成回家等信至今。被告认为其在原告公司工作10年,原告没有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原告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被告同意劳人局仲裁裁决书内容。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被告刘恩海到原告唐山榕丰钢铁有限公司工作,工种铲车司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但原告没有为被告缴纳养老、医疗保险。后政府限产,工作量减少,原告对被告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工资降低,因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于2015年2月2日离岗。原告既未书面通知被告返岗,也未通知被告解除劳动关系。2015年5月25日被告向丰南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作出丰劳人仲案(裁)字(2015)第3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给付被告经济补偿金25497元。原告不服,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刘恩海月平均工资2833元。原告唐山榕丰钢铁有限公司未向被告刘恩海支付过经济补偿金。原、被告均不能提供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仲裁裁决书复印件,本院调取丰劳人仲案(裁)字(2015)第30号卷内被告工资明细对帐单复印件、仲裁申请书复印件、庭审笔录复印件、送达回执复印件、被告刘恩海工作证复印件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劳动关系,原告因政府限产、工作量减少,要求调整被告工作岗位、降低工资,理应征得被告同意。在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被告离岗,原告主张被告行为属主动辞职,应提供相应证据,但作为处于优势地位的管理者,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经书面及时通知被告返岗上班或已依规章制度对被告作出相应处罚,系属疏于管理的表现,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被告因原告没有为其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被告刘恩海2006年2月进入原告公司工作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2015年2月2日离厂,在原告处工作9年,双方均认可被告月平均工资2833元,故原告应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25497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唐山榕丰钢铁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二、原告唐山榕丰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恩海于2015年2月2日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唐山榕丰钢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刘恩海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5497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唐山榕丰钢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10元),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未上诉处理。审判员 肖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