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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24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敦化市小宇农业机械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诉马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2494号原告敦化市小宇农业机械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敦化市敖东大集。法定代表人谢羽,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伟,敦化市渤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建国,男,,汉族,住敦化市民主街沿河社区十三组。原告敦化市小宇农业机械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小宇农业机械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小宇农业机械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8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彩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翠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