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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27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欣雨与刘爱彬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2772号原告刘欣雨。法定代理人徐增美,委托代理人高国卫,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爱彬。委托代理人周崇斌,山东元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欣雨与被告刘爱彬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欣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刘欣雨负担。审 判 长  倪 明审 判 员  车延新人民陪审员  李世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欧燕妮 来源:百度“”